供招的意思、供招的詳細解釋
供招的解釋
(1).人犯招供。《清平山堂話本·簡貼和尚》:“既不曾有人來同小娘子吃酒,亦不知付簡貼兒來的是何人。打死也隻是恁麼供招。”《水浒傳》第三回:“如若供招明白,拟罪已定,也須教我父親知道,方可斷決。” 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疑獄》:“汝從實供招,免受刑罰。”
(2).指書面供詞。 明 徐榜 《濟南紀政·楊化記》:“太守見其情真事确,取供招,解撫臺。”
(3).喻指直抒胸臆的文字。 清 王夫之 《夕堂永日緒論外編》:“今人晝之所行,夜之所思,耳之所聞,目之所見,特此數者,終日習俗,故自寫供招,痛快無蹇澀處。”
詞語分解
- 供的解釋 供 ō 準備着東西給需要的人應用:供給(?)。供求。供應。供需。供銷。提供。供不應求。 求 供 ò 奉獻:供養。供獻。供奉。供佛。供職。 祭祀用的東西:供桌。供品。供果。上供。 被審問時在法庭上述說
- 招的解釋 招 ā 打手勢叫人來:招喚。招呼。招手上車。 用公開的方式使人來:招集。招收。招納。招賢。招聘。招兵買馬。 應接:招待賓客。 引來:招惹。招引。招攬。招緻。 承認自己的罪行:招供。招認。不打自招。 同
專業解析
“供招”是一個漢語詞彙,主要在古代司法和公文語境中使用,其核心含義是:
指犯罪者承認罪行并陳述犯罪事實的口供或書面供詞。
具體解析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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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義拆解:
- 供 (gòng):本義為陳設、奉獻,引申為陳述、交代。在司法語境中特指嫌疑人或犯人對自身行為、事實的陳述。
- 招 (zhāo):本義為用手勢叫人來,引申為承認(罪行)、引來(後果)。在司法語境中特指承認、認罪。
- 合義:“供招”即指(犯人)招認罪行并供述相關事實的行為,也指招認後形成的供述内容(口供或筆錄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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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法與語境:
- 動詞用法:指犯人承認并交代罪行。例如:“犯人當堂供招了全部犯罪經過。”
- 名詞用法:指犯人承認罪行後所作的陳述記錄,即“供詞”、“口供”。例如:“根據犯人的供招,官府找到了贓物。”、“錄其供招。”
- 常見于:古代法律文書、公案小說、曆史典籍中,用于描述審訊過程和結果。具有明顯的司法術語色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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與現代詞彙的關系:
- “供招”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,其含義主要由“招供”、“供認”、“口供”、“供詞”等詞替代。
- “招供”更側重于承認罪行的行為(動詞)。
- “供認”指承認并陳述(罪行或事實)。
- “口供”/“供詞”則指陳述的内容(名詞)。
- “供招”一詞本身兼具動詞(承認并陳述)和名詞(陳述内容)的雙重含義,且帶有更濃厚的文言或古代司法文書色彩。
“供招”是一個源于古代司法實踐的詞彙,意指犯人承認罪行并陳述犯罪事實的行為,或指該行為所産生的書面或口頭供述記錄。它反映了傳統法律文化中獲取罪犯自證在定案中的重要性。在現代漢語中,其功能已被“招供”、“供認”、“口供”、“供詞”等詞所分擔,但“供招”仍常見于曆史文獻和古典文學作品中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供招”是一個多義詞,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有所差異,主要包含以下三層解釋:
一、基本釋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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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犯招供
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審訊中承認罪行。例如《水浒傳》第三回提到:“如若供招明白,拟罪已定,也須教我父親知道,方可斷決。”
此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,強調口供的陳述過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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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面供詞
指記錄犯罪事實的書面文件。如明代徐榜《濟南紀政·楊化記》中記載:“太守見其情真事确,取供招,解撫台。”
這類供詞需經官方确認,作為定罪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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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喻直抒胸臆的文字
清代王夫之曾用“自寫供招”形容文字直率表達内心感受,如《夕堂永日緒論外編》中提及:“今人晝之所行……故自寫供招,痛快無蹇澀處。”
二、語境差異
- 法律領域:強調“供認”與“記錄”的雙重含義,如《清平山堂話本》中“打死也隻是恁麼供招”。
- 文學領域:借指坦誠的文字表達,帶有比喻色彩。
三、例句參考
- 法律場景:“汝從實供招,免受刑罰。”(清·黃六鴻《福惠全書》)
- 文學比喻:“終日習俗,故自寫供招。”(王夫之)
注意:個别網頁(如)提到“為他人提供機會”的釋義,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,建議以主流解釋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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