詭産的意思、詭産的詳細解釋
詭産的解釋
宋 代役法規定,按當役人戶田産多少定等級,繳納代役錢。有些人戶就将田産分散托名詭寄于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,這些資産稱“詭産”。 宋 葉適 《役法》:“而近世淺夫庸人之論,不過仇疾於官戶,誅抉於詭産,其説有自宰執而與編戶齊役者矣,而詭産徧天下,其弊安可絶?且不咎州縣之以差保正副長困民,而區區然姑欲治官戶詭産,何哉?”
詞語分解
- 詭的解釋 詭 (詭) ǐ 欺詐,奸滑:詭稱。詭道。詭詐。詭辯(a.無理強辯;b.邏輯學上指似是而非的論證,如“詭詭論”)。 怪異,出乎尋常:詭異。詭怪。詭秘(隱秘難測)。詭谲。 責成:詭求(責求,索讨,如“詭詭
- 産的解釋 産 (産) ǎ 人或動物生子:産子。産卵。産婦。助産士。 制造,養種植或自然生長:工業生産。産值。 制造、養、種植或自然生長的東西:土産。特産。 生出,出現:産生。出産。産地。 財物:財産。遺産。産權
專業解析
詭産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法律内涵的詞彙,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欺詐、隱瞞等不正當手段隱匿或轉移的財産,尤見于古代戶籍與賦稅制度語境。以下從詞義、曆史背景及現代延伸三方面解析:
一、詞源與基本釋義
據《漢語大詞典》(上海辭書出版社)定義,“詭”有欺詐、虛僞之義,“産”指財産、産業。“詭産”即以欺瞞方式逃避國家稅賦或勞役而藏匿的田産、戶籍。例如明代為規避徭役,将田産虛假挂靠于免稅特權階層(如官員、士紳)名下,這類財産即稱“詭産”。
二、曆史制度中的具體表現
在明清賦役制度中,“詭産”是重要的稽查對象:
- 戶籍隱匿:百姓将田地僞報為荒地,或拆分戶名(“詭名子戶”)以降低戶等,減少稅賦。
- 産權轉移:将田産虛假過戶給享有賦役優免的群體(如“詭寄”于官戶),逃避差役。清代《賦役全書》明确将此類行為定性為“欺隱田糧”。
- 法律後果:曆代律法對此嚴懲,如《大明律》規定“欺隱田糧”者,畝數五至十畝即處笞刑,并追繳欠稅。
三、現代語義延伸
當代語境中,“詭産”可引申指通過非法手段(如洗錢、詐騙)獲取或隱匿的資産。例如民法典對“惡意轉移財産”的界定(第538條)與之有邏輯關聯,強調對不正當産權變動的法律否定。
參考資料:
- 《漢語大詞典》(上海辭書出版社)
- 《中國曆史大辭典·明史卷》(上海辭書出版社)
- 《清代賦役制度研究》(中華書局)
- 《大明律·戶律》
-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(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)
(注:部分古籍原文可通過中國國家圖書館·中華古籍資源庫線上查閱;法律條文詳見全國人大官網權威發布。)
網絡擴展解釋
“詭産”是宋代役法中的特定概念,指民間為逃避賦稅或勞役而轉移至官戶名下的田産。以下是詳細解析:
1.基本定義
根據宋代役法規定,百姓需按田産數量繳納代役錢(代役金)。部分人戶為降低賦稅等級,将田産分散或假托至享有免稅、免役特權的官戶(如官員家庭)名下,這類被隱匿的資産稱為“詭産”。
2.曆史背景
- 役法制度:宋代按田産劃分戶等,高等級戶需承擔更多勞役或代役錢。
- “詭寄”手段:普通民戶通過“詭寄”(虛假登記)将田産挂靠官戶,利用其特權規避賦役,形成“詭産”現象。
3.社會影響與争議
- 普遍性問題:南宋思想家葉適在《役法》中指出,“詭産”現象遍及全國,難以根除。
- 制度批評:葉適認為,單純懲治官戶和詭産并非治本之策,更應改革差役制度本身(如保正、副長等職務的攤派)以減輕民戶負擔。
4.相關文獻
- 《役法》記載:葉適的論述是研究宋代賦役制度的重要史料,揭示了“詭産”背後的社會矛盾。
“詭産”反映了宋代賦役制度下民戶與官戶的利益博弈,其成因與“詭寄”等避稅手段直接相關,也暴露了當時政策設計的漏洞。若需進一步了解宋代經濟史,可參考《宋史·食貨志》或相關學術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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