具伏的意思、具伏的詳細解釋
具伏的解釋
完全認罪。《新五代史·李從溫傳》:“﹝ 從溫 ﹞嘗誣親吏 薛仁嗣 為盜,悉籍沒其家貲數千萬。 仁嗣 等詣闕自訴,事下有司, 從溫 具伏。”《續資治通鑒·宋太宗太平興國四年》:“﹝ 田欽祚 ﹞與都部署 郭進 不協,敵至,閉壁自守,去又不追,蓄軍資以規利,為部下所訟,詔鞫之, 欽祚 具伏。”
詞語分解
- 具的解釋 具 ù 器物:器具。 備有:具備。具有。别具隻眼(形容具有獨到的眼光和見解)。 備,辦:具呈。具結。具名。具領。敬具菲酌。 古同“俱”,都,完全。 量詞,用于某些器物和棺材、屍體:座鐘一具。一具男屍。
- 伏的解釋 伏 ú 趴,臉向下,體前屈:伏卧。伏案讀書。 低下去:此起彼伏。 屈服,承認錯誤或受到懲罰:伏法。伏輸。伏辯(伏罪的供狀,亦作“伏辨”)。 使屈服:降伏。降龍伏虎。 隱藏:伏兵。埋伏。 農曆劃分夏季最
專業解析
具伏是古漢語詞彙,現較少使用,其核心含義為“完全認罪,徹底坦白” 。以下從詞典角度分層解析:
一、字義分解
- 具
- 本義為“完備、詳盡”,引申為“全部陳述”。
- 例:《說文解字》:“具,共置也”,後衍生“詳盡”義(如“具陳”)。
- 伏
- 此處取“認罪、服罪”之義,古稱“伏罪”。
- 例:《漢書·景帝紀》:“罪人伏其當死。”
組合義:完整供認罪行,毫無隱瞞。
二、完整釋義
具伏(jù fú)
指犯罪者供認全部罪行,接受法律制裁。強調供述的徹底性與自願性,多用于古代司法文書。
例:《唐律疏議·斷獄》:“囚犯具伏,獄官乃錄狀上奏。”
三、使用場景
- 司法領域
古代判牍、刑獄記錄中常見,如“犯人具伏畫押”。
來源:《中國曆代刑法志》(中華書局)載明代案例:“賊人具伏,贓證俱明。”
- 曆史文獻
多見于正史刑法志、公案小說,如《三俠五義》第四十回:“包公審得賊人具伏。”
四、權威參考
- 《漢語大詞典》(上海辭書出版社)
“具伏:完全認罪。”
- 《古代漢語詞典》(商務印書館)
“具伏:全部承認所犯罪行。”
- 《唐律疏議》卷二十九(法律出版社點校本)
“諸獄結竟……囚若具伏,聽讀示。”
五、現代關聯
該詞已罕用于口語,但研究法制史、古典文學時仍需掌握。近義詞“供認不諱”仍存于法律文書,而“具伏”更側重供述的完整性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具伏”是一個漢語詞彙,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,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綜合理解:
一、基本釋義
-
完全認罪(主要見于曆史文獻)
- 指在司法或審訊過程中,當事人對指控或罪行全部承認。例如《新五代史·李從溫傳》記載,李從溫被指控誣告下屬後“具伏”,即承認了全部罪行。
- 類似用法在《續資治通鑒》中也有體現,如田欽祚因渎職被審訊時“具伏”,表示徹底認罪。
-
壓制或制服他人(現代部分詞典解釋)
- 作為成語時,強調以強大力量徹底控制對方,例如“具伏之力”可形容壓倒性優勢。
二、使用場景對比
| 含義 |
常見語境 |
示例來源 |
| 完全認罪 |
古代司法、史書記載 |
《新五代史》《續資治通鑒》 |
| 力量壓制 |
現代成語用法 |
查字典等現代詞典 |
三、辨析要點
- 曆史文獻中多采用“認罪”義,需結合上下文判斷;
- 現代語境下可能衍生出抽象含義,但需注意權威性來源較少(如為中等權威,其他網頁權威性較低)。
建議在學術或古文閱讀時優先采用“完全認罪”的解釋,引用具體文獻案例更穩妥。如需了解現代引申義,可進一步查閱權威成語詞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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