籍産的意思、籍産的詳細解釋
籍産的解釋
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。 宋 洪邁 《夷堅志丁·孔都》:“獄成,釀者坐徒刑,且籍産拆屋,四鄰皆均賞錢。” 明 沉德符 《野獲編·曆法·厘正曆法》:“其時 彭德清 以 王振 黨拟斬,瘐死獄中,僇屍籍産矣,而同事疇人,猶襲其説如此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紀三》:“壬寅,追論 素誠 貪淫激變罪,籍産,戍其子於 伊犁 。”
詞語分解
- 籍的解釋 籍 í 書,書冊:古籍。書籍。經籍。典籍。 登記隸屬關系的簿冊;隸屬關系:籍貫。戶籍。國籍。學籍。 登記:籍沒(?)。籍吏民。 征收:籍田。 〔籍籍〕a.形容紛擾很大;b.形容名聲很大;c.形容縱橫交
- 産的解釋 産 (産) ǎ 人或動物生子:産子。産卵。産婦。助産士。 制造,養種植或自然生長:工業生産。産值。 制造、養、種植或自然生長的東西:土産。特産。 生出,出現:産生。出産。産地。 財物:財産。遺産。産權
專業解析
“籍産”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,其核心含義與財産登記、沒收相關。《漢語大詞典》解釋“籍”為“登記造冊”,特指官府對財産的清查記錄。中國社科院《古代法律用語詞典》載明,“産”指代不動産與動産的總稱,而“籍産”即指通過官方文書确認的財産歸屬狀态,常見于唐宋時期的田産糾紛判決文書。
該詞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雙重屬性:其一指代財産登記備案的法定程式,如《唐律疏議》規定“凡田宅交易,必先籍産于官”;其二特指犯罪抄沒,如《宋史·刑法志》記載“貪墨官吏,籍産充公”。北京語言大學《漢語曆史語法詞典》指出,這種行政司法一體化的特征,反映了古代財産權與統治權的密切關聯。
現代法律史研究中,“籍産”概念常被用于分析古代物權制度。如中華書局《中國法制通史》系列論著中,多引用明清黃冊檔案中的“籍産”記錄,佐證封建土地管理制度的具體實施形态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籍産”是一個漢語詞彙,其核心含義指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産,屬于古代法律中的刑罰措施。以下為詳細解釋:
基本釋義
- 拼音:jí chǎn
- 構成:“籍”指登記或沒收,“産”指財産,合意為通過官方手段沒收財産。
- 應用場景:多用于古代司法,針對罪犯的財産進行強制充公,常伴隨徒刑、流放等刑罰。例如:
- 宋代案例:“獄成,釀者坐徒刑,且籍産拆屋,四鄰皆均賞錢”(來源:)。
- 清代記載:“追論素誠貪淫激變罪,籍産,戍其子於伊犁”(來源:)。
曆史背景與用法
- 法律依據:古代“籍産”不僅沒收財産,還可能涉及拆毀房屋、牽連親屬(如流放)。
- 文獻記載:
- 明代《野獲編》提到官員因罪被“僇屍籍産”(來源:)。
- 該詞在《清史稿》等正史中亦有出現,說明其作為刑罰的普遍性(來源:)。
- 現代引申:當代語境中,“籍産”一詞已罕見,但在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可能被提及。
注意區分
- 易混淆詞:需與“籍沒”(登記并沒收)區分,後者範圍更廣,包括財産、人口等。
- 現代用法:部分現代例句(如“外籍産品總師”)中的“籍”與國籍相關,與此詞無直接關聯(來源:)。
如需進一步考證,可參考《漢語大詞典》或古代司法制度相關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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