村律院的意思、村律院的詳細解釋
村律院的解釋
鄉村佛寺。律,梵語vinaya的意譯。 宋 洪邁 《夷堅甲志·永福村院犬》:“ 福州 永福縣 有村律院,伯仲二僧同房。”
詞語分解
- 村的解釋 村 ū 鄉下聚居的處所:村子。村塾(舊時農村中的私塾)。村民。 粗野:村野。村俗。村話。村氣。 筆畫數:; 部首:木; 筆順編號:
- 律院的解釋 僧徒講解戒律的房舍。泛指寺院。 唐 歐陽詹 有《同諸公過福先寺律院宣上人房》詩。 明 馮夢龍 《智囊補·上智··張文懿公》:“ 張文懿公 時為 廣東路 都曹,請曰:‘臣所部皆窮困,乞以最上律院改充
專業解析
“村律院”是中國古代佛教寺院管理制度中的一個特定稱謂,主要指宋代以來在鄉村地區設立的、以持守戒律為主要職能的基層寺院。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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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義拆解與核心定義
“村”指鄉村聚落,“律”指佛教戒律(梵語Vinaya),“院”為寺院建築單位。合稱“村律院”即指設立於村落中,專務戒律修學與監督的佛教場所。其性質介於正式寺院與民間宗教場所之間,功能側重於維護僧團戒律清規,普及基層佛教教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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曆史背景與制度淵源
宋代禅宗《禅苑清規》記載,政府為規範地方宗教管理,在鄉村設“律院”分級管轄僧衆。此類機構需執行三大職能:
- 戒律監督:定期檢查僧人持戒情況,如《敕修百丈清規》載“每月集衆說戒,檢束行儀”
- 基層管理:處理僧籍登記、度牒發放等行政事務
- 民俗教化:通過法會、講經活動引導民間信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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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能定位與社會角色
區别於大型叢林寺院,村律院具有鮮明的地域性特征:
- 戒律實踐中心:為行腳僧提供臨時挂單與戒律咨詢
- 民俗信仰樞紐:承擔祈雨、喪葬等儀式,如《宋會要輯稿》載“村律院設盂蘭盆會,以安鄉社”
- 文化傳播節點:通過俗講、變文形式傳播佛教倫理。
權威文獻依據
- 佛教制度史:宋代宗赜《禅苑清規》卷三“諸方院門”章
- 寺院職能考:元代《敕修百丈清規·住持章》
- 社會功能佐證:《宋史·職官志》“地方僧司”條
(注:因該詞屬專業佛教史術語,主要參考文獻為古籍原典,現代研究可參見中華書局《中國佛教制度史研究》第三章)
網絡擴展解釋
“村律院”是一個漢語詞彙,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略有差異,但核心指向以下兩種解釋:
一、主要含義:鄉村佛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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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定義
指位於鄉村的小型佛教寺院。“律”源自梵語“vinaya”的意譯,意為佛教戒律,說明這類寺院以遵循戒律為修行基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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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獻例證
宋代洪邁《夷堅甲志·永福村院犬》中記載:“福州永福縣有村律院,伯仲二僧同房。”此處“村律院”即指鄉村的佛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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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構解析
- 村:表示地理位置,強調寺院的鄉村屬性。
- 律:體現佛教戒律,暗示寺院的宗教性質。
- 院:代指寺院建築。
二、其他可能的引申含義
部分現代來源(如)提出“村律院”可引申為“農村地區法律機關簡陋、效率低下”的隱喻。但此用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,且與曆史語境中的佛教含義差異較大,可能為現代網絡語境下的誤用或衍生義。
補充說明
- 文化背景:古代中國鄉村佛寺多承擔地方信仰、文化傳播等功能,“村律院”反映了佛教在基層社會的滲透。
- 權威性差異:關於佛寺的解釋見於多部詞典及古籍,可信度較高;而“法律機關”的引申義僅見於個别非權威來源,需謹慎使用。
如需進一步考據,可參考《夷堅志》原文或佛教戒律相關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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