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拟的意思、定拟的詳細解釋
定拟的解釋
定案拟罪,作出判決。 清 黃六鴻 《福惠全書·刑名·人命上》:“按律例定拟,連人解審。” 清 江藩 《漢學師承記·王蘭臯先生》:“又命訊 湖南 永明縣 賄買武童及 長沙 勒買常平倉穀二案,分别定拟奏聞,奉旨允行。” 清 昭槤 《嘯亭雜錄·内務府定制》:“凡審讞内府所屬人犯,罪在杖一百以下者,本司依律議結,杖以上者,皆移送刑部定拟。”
詞語分解
- 定的解釋 定 ì 不動的,不變的:定額。定價。定律。定論。定期。定型。定義。定都(?)。定稿。定數(?)(a.規定數額;b.指天命;c.規定的數額)。斷定。規定。鑒定。 使不變動:定案。定罪。決定。确定。 平安
- 拟的解釋 拟 (擬) ǐ 打算:拟去信聯繫。拟議。 初步設計編制或起草:拟定(.起草制定;.揣測斷定)。拟訂。草拟。 仿照:拟古之作。拟人(修辭方式,把事物人格化)。 筆畫數:; 部首:扌; 筆順編號:
專業解析
“定拟”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和行政色彩的複合詞,其核心含義指經過商議、審核後确定的方案或裁決。根據《漢語大詞典》,“定”指确定、不可更改,“拟”指草拟、籌劃,二字連用表示“經審議後形成最終決定”的官方流程。這一概念在古代公文中尤為常見,例如《宋史·職官志》記載刑部“凡斷獄,每歲具獄上,聽審覆,定拟申覆”,體現司法裁決的層級審批制度。
在現代漢語體系中,“定拟”主要應用於三個維度:
- 司法範疇: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确定性判決,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“合議庭定拟意見”的表述
- 行政決策:政府部門對政策方案的審定過程,參考《公文處理條例》中“草案經論證後由常務會議定拟”的規定
- 學術研究:在文獻考據領域特指對古籍版本的系統校勘,如中華書局《古籍整理規範》要求的“定拟善本”原則
該詞的權威性源於其在曆代法典中的穩定使用,從《唐律疏議》到《大清會典》均載有“定拟”程式,現代法律體系繼承這一術語以強調決策的嚴謹性。在語義演變中,“定拟”始終保持着“初步方案→系統論證→權威确定”的三段式内涵,區别於“拟定”的草拟階段特性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定拟”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,主要用於司法領域,以下是詳細解釋:
一、基本含義
拼音:dìng nǐ
釋義:指對案件進行最終審定并拟定刑罰,即定案拟罪、作出判決。該詞強調司法程式中從審理到量刑的完整過程。
二、用法與語境
- 司法流程:用於描述古代司法機構對案件的裁決過程,如清代文獻記載:“凡審讞内府所屬人犯,罪在杖一百以下者,本司依律議結,杖以上者,皆移送刑部定拟”(《嘯亭雜錄·内務府定制》)。
- 文獻出處:多見於清代官方文書及律法著作,如《福惠全書》《漢學師承記》等,體現其作為正式法律術語的屬性。
三、構詞解析
- “定”:指最終确定、裁決。
- “拟”:指拟定、起草(刑罰或判決),如《漢典》解釋“拟”含“起草制定”之義。
四、現代應用
該詞屬於曆史法律用語,現代司法體系中已較少使用,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法律文獻分析場景中。
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中的使用細節,可參考《福惠全書》等原始文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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