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擿奸伏的意思、發擿奸伏的詳細解釋
發擿奸伏的解釋
揭露隱蔽的壞人壞事。《後漢書·法雄傳》:“善政事,好發擿姦伏,盜賊稀發,吏人畏愛之。”《資治通鑒·漢和帝元興元年》:“ 雒陽 令 廣漢 王渙 ,居身平正,能以明察發擿姦伏,外行猛政,内懷慈仁。”
詞語分解
- 發擿的解釋 亦作“ 發摘 ”。.揭發;舉發。《後漢書·韓棱傳》:“ 棱 發擿姦盜,郡中震慄,政號嚴平。”《隋書·裴蘊傳》:“拜京兆贊治,發擿纖毫,吏民懾憚。” 宋 蘇舜欽 《論五事》:“苟無訟端,莫肯發摘,知者
- 奸伏的解釋 隱伏未露的壞人壞事。 晉 袁宏 《後漢紀·桓帝紀下》:“ 尚 ( 度尚 )字 博平 , 山陽 湖陸 人也。初,為 上虞 長,糾摘姦伏,縣中謂之神明。”《周書·裴俠傳》:“有大司空掌錢物典 李貴 乃
專業解析
發擿奸伏(fā tī jiān fú)是漢語中具有司法監察色彩的成語,字面意為揭發隱秘的奸邪行為與潛伏的惡事。該詞最早見於《後漢書·酷吏列傳》,記載東漢洛陽令王渙"又能以谲數發擿奸伏",指其善於用計策揭露隱秘案件。
從構詞法分析:"發"含揭露、顯現之意,《說文解字》釋為"射發也",引申為揭露;"擿"通"擿",指揭發;"奸"指奸邪不法者;"伏"指潛藏之事,《康熙字典》引《正韻》注"匿藏也"。四字組合強化了司法領域揭弊查惡的動态過程。
在司法實踐中,該成語特指三種能力:其一明察罪證,如《折獄龜鑒》載唐代禦史通過比對文牍發現篡改痕迹;其二洞察隱情,《棠陰比事》記宋代法官從異常哭喪聲中發現謀殺案;其三破解僞證,《洗冤集錄》強調通過勘驗技術辨别僞裝傷情。
現代法治語境下,該成語引申為兩重含義:就司法者而言,指運用專業能力與科技手段偵破疑難案件;就監督機制而言,喻指監察制度對隱蔽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》中關於問題線索處置的條款設計。
權威文獻中,《漢語大詞典》将其釋為"揭露隱蔽的邪惡",列為司法成語;《中國成語大辭典》标注其出自《後漢書》,屬四字司法術語;北京大學《古代漢語詞典》特别指出該詞體現古代司法智慧,常與"明察秋毫"等詞構成語義關聯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發擿奸伏”是一個成語,其核心含義為揭發隱藏的壞人壞事,形容治理政事精明或洞察力強。以下是詳細解釋:
詞義解析
- 字義分解:
“發”指揭露,“擿”(音tī)意為揭發,“奸”指奸邪之人或事,“伏”表示隱藏。整體指揭發隱秘的惡行,使其無處遁形。
- 引申義:
常用於形容官員明察秋毫、吏治清明,或強調對隱蔽罪行的精準揭露能力。
出處與典故
- 曆史文獻:
最早見於《後漢書·法雄傳》,記載法雄“善政事,好發擿奸伏,盜賊稀發”。
另一典故出自《漢書·趙廣漢傳》,描述趙廣漢“發奸擿伏如神”,以明察破獲劫持案。
- 人物案例:
東漢洛陽令王渙因“能以明察發擿奸伏”被贊為政績卓越,民衆認為他“有神明相助”。
用法與語境
- 語法功能:
多作謂語,如“他發擿奸伏,整頓吏治”。
- 適用場景:
強調對隱蔽罪行的揭露,或用於褒獎公正嚴明的治理者。
近義詞與對比
- 近義詞:發奸擿伏、發奸摘隱、明察秋毫。
- 區别:
與“懲惡揚善”側重結果不同,“發擿奸伏”更強調揭露的過程和洞察力。
示例參考
- 曆史案例:
趙廣漢通過蛛絲馬迹破獲劫持案,當場擒獲案犯,體現“發擿奸伏”的能力。
- 現代引申:
可比喻對腐敗、違法行為的精準打擊,如“紀檢部門發擿奸伏,清除害群之馬”。
這一成語既承載古代吏治智慧,也適用於現代社會治理,核心在於對隱蔽惡行的揭露與治理的清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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