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伏辯的意思、伏辯的詳細解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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伏辯的解釋

亦作“ 伏辨 ”。表示認罪的書面供詞。 宋 呂陶 《奏為乞複置糺察在京刑獄司并審刑院狀》:“不過引囚讀示,再取伏辯而已。”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十五:“你如今隻将我這三百兩利錢出來還我,修理莊居,寫一紙伏辨與我,我們便淨了口。” 許傑 《賊》:“捉到一個賊,總要留個伏辯的。”

詞語分解

專業解析

伏辯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,指犯罪嫌疑人對自身罪行予以承認并籤署的書面認罪文書,屬于傳統法律文書的組成部分。該詞由"伏"(低頭認罪)與"辯"(供述辯解)組合而成,始見于宋代司法檔案,明清時期成為法定訴訟程式要件。

從文獻考據角度,《漢語大詞典》明确标注其雙重法律屬性:既是當事人自證其罪的憑證,也是官府結案的法定依據。《三俠五義》第四十五回載"将郭槐發往開封府嚴訊,所有口供伏辯交大理寺存檔",佐證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地位。

現代法律史學界研究指出,伏辯制度存在時代局限性。北京大學《中國法律思想史》指出,這種書面認罪程式雖規範了司法流程,但在刑訊合法的曆史背景下,常導緻屈打成招的司法悲劇。

網絡擴展解釋

“伏辯”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漢語詞彙,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,以下為詳細解釋:

一、核心含義

“伏辯”指舊時認罪的書面供詞或悔過書,也可寫作“服辯”或“伏辨”。例如:

二、延伸解析

  1. 詞源與構成

    • “伏”有“屈服、隱藏”之意,“辯”指“辯解”,組合後表示“承認罪責的書面陳述”。
    • 部分文獻(如)提到“通過辯論反駁他人觀點”的引申義,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權威性較低,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。
  2. 曆史應用場景

    • 司法領域:宋代已有“取伏辯”的司法程式(呂陶《奏狀》記載);
    • 民間文書:用于債務、財産糾紛中确認過錯(如許傑《賊》中的描述)。

三、注意事項

如需進一步考證,可查閱《漢語大詞典》或古代司法檔案等專業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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