伏辯的意思、伏辯的詳細解釋
伏辯的解釋
亦作“ 伏辨 ”。表示認罪的書面供詞。 宋 呂陶 《奏為乞複置糺察在京刑獄司并審刑院狀》:“不過引囚讀示,再取伏辯而已。”《初刻拍案驚奇》卷十五:“你如今隻将我這三百兩利錢出來還我,修理莊居,寫一紙伏辨與我,我們便淨了口。” 許傑 《賊》:“捉到一個賊,總要留個伏辯的。”
詞語分解
- 伏的解釋 伏 ú 趴,臉向下,體前屈:伏卧。伏案讀書。 低下去:此起彼伏。 屈服,承認錯誤或受到懲罰:伏法。伏輸。伏辯(伏罪的供狀,亦作“伏辨”)。 使屈服:降伏。降龍伏虎。 隱藏:伏兵。埋伏。 農曆劃分夏季最
- 辯的解釋 辯 (辯) à 說明是非或争論真假:分辯(亦作“分辨”)。争辯。答辯。辯白。辯駁。辯護。辯解(?)。辯論。辯士。辯證。 筆畫數:; 部首:辛; 筆順編號:
專業解析
伏辯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業術語,指犯罪嫌疑人對自身罪行予以承認并簽署的書面認罪文書,屬於傳統法律文書的組成部分。該詞由"伏"(低頭認罪)與"辯"(供述辯解)組合而成,始見於宋代司法檔案,明清時期成為法定訴訟程式要件。
從文獻考據角度,《漢語大詞典》明确标注其雙重法律屬性:既是當事人自證其罪的憑證,也是官府結案的法定依據。《三俠五義》第四十五回載"将郭槐發往開封府嚴訊,所有口供伏辯交大理寺存檔",佐證了其在司法實踐中的核心地位。
現代法律史學界研究指出,伏辯制度存在時代局限性。北京大學《中國法律思想史》指出,這種書面認罪程式雖規範了司法流程,但在刑訊合法的曆史背景下,常導緻屈打成招的司法悲劇。
網絡擴展解釋
“伏辯”是一個具有曆史色彩的漢語詞彙,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,以下為詳細解釋:
一、核心含義
“伏辯”指舊時認罪的書面供詞或悔過書,也可寫作“服辯”或“伏辨”。例如:
- 古代司法中,犯人需簽署伏辯作為認罪憑證(《初刻拍案驚奇》提及“寫一紙伏辨”);
- 民間糾紛中,過錯方可能被要求書寫伏辯以确認責任(如的造句示例)。
二、延伸解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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詞源與構成
- “伏”有“屈服、隱藏”之意,“辯”指“辯解”,組合後表示“承認罪責的書面陳述”。
- 部分文獻(如)提到“通過辯論反駁他人觀點”的引申義,但此用法較少見且權威性較低,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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曆史應用場景
- 司法領域:宋代已有“取伏辯”的司法程式(呂陶《奏狀》記載);
- 民間文書:用於債務、財産糾紛中确認過錯(如許傑《賊》中的描述)。
三、注意事項
- 現代使用:該詞已逐漸淡出日常用語,多見於曆史文獻或文學作品中。
- 權威差異:高權威來源(如、8)均支持“認罪書”含義,其他解釋需謹慎參考。
如需進一步考證,可查閱《漢語大詞典》或古代司法檔案等專業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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