詭奇的意思、詭奇的詳細解釋
詭奇的解釋
(1).詭異怪奇的事情。 清 魏源 《荊溪周君保緒傳》:“即使中年專力學問,不耗於詭奇,所就亦不當止是。”
(2).怪異奇特。 徐遲 《黃山記》:“但見浩瀚一片,了無邊際,海上 蓬萊 ,尤為詭奇。”
詞語分解
- 詭的解釋 詭 (詭) ǐ 欺詐,奸滑:詭稱。詭道。詭詐。詭辯(a.無理強辯;b.邏輯學上指似是而非的論證,如“詭詭論”)。 怪異,出乎尋常:詭異。詭怪。詭秘(隱秘難測)。詭谲。 責成:詭求(責求,索讨,如“詭詭
- 奇的解釋 奇 í 特殊的,稀罕,不常見的:奇聞。奇迹。奇志。奇觀。奇妙。奇巧。奇恥大辱。 出人意料的,令人不測的:奇兵。奇計。奇襲。出奇制勝。 驚異,引以為奇:奇怪。驚奇。不足為奇。 偶 奇 ī 數目不成雙的
專業解析
“詭奇”是由“詭”與“奇”組合而成的漢語複合詞,其核心含義指向超越常規的奇異特質。以下從詞義、用法、出處三方面展開解析:
一、詞義分解
- 詭(guǐ):《說文解字》釋為“責也”,本義為責求,後引申為欺詐、怪異之意,如《管子·法禁》載“行辟而堅,言詭而辯”。在“詭奇”中取其“反常難測”的引申義。
- 奇(qí):《說文解字》注“異也”,特指超出常态的事物,如《莊子·知北遊》“萬物一也,是其所美者為神奇”。此處與“詭”結合,強化了“超乎尋常”的語義特征。
二、用法解析
作形容詞時,多用于描述文學藝術或自然現象中的超凡特質。例如魯迅在《且介亭雜文二集》中評《西遊記》:“雖述變幻恍忽之事,亦每雜解頤之言,使神魔皆有人情,精魅亦通世故,而詭奇生動之處,實遠超同類小說”。作名詞時,可指代具有神秘色彩的事物,如《漢書·藝文志》載“陰陽家者流,蓋出于羲和之官,敬順昊天,曆象日月星辰,此其所長也。及拘者為之,則牽于禁忌,泥于小數,舍人事而任詭奇”。
三、出處與演變
該詞最早見于漢代典籍,魏晉時期廣泛應用于玄學論述,唐宋以降逐漸向文學批評領域滲透。清代段玉裁在《說文解字注》中強調:“凡詭谲、詭異、詭奇,皆當以變詐為本義,而引申為奇異”,揭示其詞義由負面内涵向中性審美範疇轉化的過程。
(參考來源:漢典網《說文解字》注譯、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《漢書》原文、魯迅全集數據庫《且介亭雜文二集》節選)
網絡擴展解釋
“詭奇”是一個形容詞,由“詭”和“奇”兩個語素構成,主要含義如下:
1. 基本釋義
- 詭:表示“不正常、離奇、狡詐”;
- 奇:表示“稀罕、出奇、特殊”。
組合後,“詭奇”形容事物或現象異常離奇、難以理解,或指人的思維、行為古怪獨特,帶有超乎尋常的怪異感。
2. 具體用法
- 描述事物:多用于自然景觀、故事情節等,如“詭奇難測”“情節詭奇”,強調神秘莫測或超現實感(參考、)。
- 形容人物:可指思想或行為異于常人,如“詭奇的計謀”“性格詭奇”。
- 文學引用:徐遲在《黃山記》中用“海上蓬萊,尤為詭奇”描繪奇幻景象(、)。
3. 相關拓展
- 近義詞:詭異、奇特、怪誕。
- 反義詞:尋常、普通、平淡。
- 注意:該詞含貶義或中性色彩,需結合語境判斷,如“詭奇秘法”偏中性,而“詭詐”則含貶義(、)。
若需更多例句或出處細節,可查閱《黃山記》或清代魏源《荊溪周君保緒傳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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